关于公布青海省公安机关打击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违法犯罪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依法打击整治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着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青海省公安机关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医疗美容领域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线索。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质的假医、游医等在居民住宅等各类场所擅自非法开展美容医疗活动且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的行为;以“美容整形”、“整形研究所”、“容颜管理中心”等为幌子,实质进行非法行医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为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

(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三、举报方式

1、青海省公安厅

举报电话:0971-8292110

2、西宁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1-8251612

举报邮箱:xnsgajzazd@163.com

3、海东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2-868301

举报邮箱:hdgazazd@163.com

4、海西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7-8206231

举报邮箱:hxgazazd2020@163.com

5、海北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0-8642110

举报邮箱:hbzazd2784@163.com

6、海南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4-8522915

举报邮箱:hnzzajczd@163.com

7、黄南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3-8793011

举报邮箱:hnzazd0973@126.com

8、玉树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6-8819642

举报邮箱:ysgazazd@163.com

9、果洛州公安局

举报电话:0975-8384468

举报邮箱:1139306994@qq.com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编:雪莲